侯智 李傑
  目前,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已經初步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踐表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具體實施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實施工作面臨多方面的困難。筆者選取“北大法寶”中國司法案例數據庫中的判決書作為主要研究對象,選取了其中涉及到非法證據排除的50起案件。這些案件主要來自於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時間上均為2010年《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以來的案件。
  一、非法證據的類型。對50起案件進行分析,在具體實施中,非法證據的類型主要有刑訊逼供後形成的供述、非法證人證言、非法鑒定結論等。這50起案件中,被告人或其辯護人提出刑訊逼供作為抗辯理由的有37起,提出鑒定筆錄非法的有6起,提出證人證言非法的有3起,提出筆錄非法的有2起,提出實物證據非法以及誘捕執法方式非法的各1起。數據說明,刑訊逼供是司法實踐中非法取證的主要方式。在37起案件中,僅有4起被認定刑訊逼供成立。其中,1起又在二審時出現逆轉,否定了一審對刑訊逼供的認定。另外,認定刑訊逼供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有20起,證據不足、不予採納的有8起,法官不予理睬的有5起。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刑訊逼供而排除相關供述的案例非常少,執法人員被追究責任的更是罕見。在部分案例中,法官得出否定結論的依據非常籠統、模糊不清。例如,某起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相關供述是偵查機關刑訊逼供所致,法院僅以“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遭受了刑訊逼供”為由,得出“其相關供述依法不能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的結論。
  二、排除階段的不同。50起案件中,有45起案件在法庭審理階段依被告人一方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其餘5起案件則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其中被告人一方在一審階段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抗辯的有18起,二審階段提出的有27起。另外,一審階段提出非法證據抗辯的18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被告人不服法院的不予排除認定提出上訴,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因法院未審查非法證據而提出上訴。
  上述數據表明,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所有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都是依被告人一方申請而啟動的。雖然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能夠積極回應辯方提出非法證據的抗辯,但從整體上來看,其態度是較為消極、被動的。法官主動對證據合法性提出質疑並展開調查的情況較少。數據還表明,多數情況下,被告人一方是在二審階段提出非法證據抗辯的,即將非法證據作為上訴理由之一。從判決結果看,二審時排除非法證據的情況居多。
  三、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50起案件中,法院支持被告人一方排除非法證據抗辯的有5起。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不足以排除存在非法證據的可能性。二是檢察機關不提供證據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加以證明。5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是以第一種理由排除非法證據。
  分析上述兩種理由發現,法院最終得出的結論均為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的可能性,而不是確認確實存在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的情形。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首先,非法取證的偵查人員為了逃避責任必然會儘量不留下證據,並且以其作為專業人員的經驗,基本不會存在能夠直接證明其非法取證的證據。其次,通常情況下,為確保控訴成功,有的辦案人員可能不會積極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再次,在訊問時同步錄音錄像等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法院自行調查時很難搜集到非法取證的相關證據。
  四、全部排除還是有所保留。證據法理論將非法證據排除分為“強制性的排除”和“自由裁量的排除”兩類。分析樣本可以發現,“強制性的排除”和“自由裁量的排除”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表現為,法官在排除非法證據時,是全部排除還是有所保留。前者表現為法官在認定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為非法證據後,就將其依法完全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後者表現為,法官庭審調查後承認該證據的取得過程有瑕疵,但對證據本身則仍然採用。
  上述樣本中,法官排除了非法證據的案件有5起,其中全部排除的有4起,部分排除的有1起。被全部排除的非法證據均為以刑訊逼供為手段取得的非法供述,被部分排除的是程序違法的鑒定結論。
  分析上述數據可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法官自由裁量的比例很低,審查證據取得程序違法的情況較少,這與我國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傳統有關。
  五、評析與結論。由於傳統思維的影響,雖然我國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實踐中已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完全落實上述規定還存在一些困難。
  比如,會遇到較多的技術難題,由於相關規定欠缺,法官對非法證據難以準確界定、辨別和排除等等。
  另外,由於偵查具有一定的秘密性,非法取證行為往往無法獲得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檢察機關僅能提供證明力弱的證據。法官容易對這種證據作出否定性判斷,這將造成非法證據無法排除和排除非法證據後無法追究相關偵查人員責任的情形。
  對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首先,在立法層面,對現階段難以把握的問題進行詳細規定,制定統一標準。其次,在制度層面上,完善偵查活動中公民權利保障機制,建立在押犯罪嫌疑人隨時約見檢察官制度,建立訊問時律師在場制度,加強落實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再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要在司法實踐中獲得生命力,需要的不僅僅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自身的努力,也包括司法制度理念和社會價值觀念的共同作用。因此,司法人員應當徹底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價值觀念,重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真正落實。
  (作者單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排除非法證據仍有難題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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